中國廣告協(xié)會澄清廣告法實施疑難問題
來源(廣告買賣網(wǎng)) 作者() 閱讀() 時間(2015/12/11 10:49:57)
來自國家工商總局的消息稱,中國廣告協(xié)會為了對廣告法實施以來的五大疑難問題進行釋疑,特地舉行了研討會對認定標準進行統(tǒng)一。
值得注意的是,就絕對化用語的范圍,此次會議明確:廣告中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并不意味著廣告中禁止使用所有含“最”字的詞語。
絕對化用語范圍不能無限擴大
據(jù)了解,此次研討會主要圍繞網(wǎng)際網(wǎng)路廣告的規(guī)范、廣告代言人的認定、絕對化用語的規(guī)范、虛假廣告的認定、網(wǎng)際網(wǎng)路廣告的規(guī)范五個問題展開討論。會上,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國家食藥總局稽查局以及北京、上海、廣東工商局有關負責人,就廣告法實施疑難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指導意見。
就廣告法實施后的絕對化用語的范圍問題,中廣協(xié)認為,“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之所以被禁止在廣告中使用,是因為在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上述詞語不僅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還違背了廣告的真實性原則。
因此,絕對化用語的范圍應當以廣告法對廣告內容的原則性規(guī)定為基本依據(jù),不能認定所有含“最”的詞都不能使用。
判斷代言人一看署名二看形象
新廣告法實施以來,廣告代言人的認定問題,一直是外界關注的焦點。就此,會議認為,判斷是否有代言人、是否是代言人應主要從兩方面來看,即“廣告主以外”及“以自己的形象或者名義”。
會議指出,就本質而言,廣告是廣告主的意思表示。當廣告中出現(xiàn)廣告主之外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人”的意思表示時,即可斷定廣告中出現(xiàn)了代言人。
對于一些知名度較高的主體,雖然廣告中沒有標明其身份,但對于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受眾而言,屬于較為知名,通過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也屬于“以自己的形象”。
因此,如果廣告中沒有標明身份,對于相關受眾而言也難以辨別其獨立身份的,則屬于廣告中演員的表演,不屬于廣告代言。
認定虛假廣告看是否構成欺騙
現(xiàn)實中,如何認定虛假廣告,也是對市場監(jiān)管執(zhí)法部門的一個挑戰(zhàn)。對此,會議認為,應當區(qū)分“含有虛假內容的廣告”和“含有引人誤解內容的廣告”、“虛假廣告”和“采用藝術夸張手法的廣告”。
中廣協(xié)指出,廣告內容虛假,是指廣告內容不真實,與實際情況不符。廣告內容引人誤解,一般是指廣告中使用含糊不清,或者有多重語義的表述,或者表述雖然真實,但是僅陳述了部分事實,讓人引發(fā)錯誤聯(lián)想。
因此,“虛假廣告”和“采用藝術夸張手法的廣告”雖然都存在虛假性,但是“虛假廣告”的結果是欺騙、誤導消費者,而“采用藝術夸張手法的廣告”能夠被正常的消費者正確理解其含義,不足以構成欺騙、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