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在此案中,法院雖然認為賽事視頻融入了攝制者的特定創(chuàng)作(解說、字幕、特寫、配樂)行為,但是,其創(chuàng)作上的“意志的選擇和表達”非常有限,其獨創(chuàng)性尚不能達到“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高度”。
眾所周知,要想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爭議內容必須首先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對于賽事視頻能否構成作品,能否享受獨立完整的著作權權能,在過往的訴訟結果中,答案是模糊的,甚至是否定的。
原因:視頻作品認定需突破認知“短板”
其實,按照前述兩案判決邏輯推理,對于手機用戶在街頭用手機拍攝記錄下來的突發(fā)事件的視頻,似乎都不屬于“作品”,因為它可能跟賽事視頻一樣,沒有“創(chuàng)作”,只是實時記錄,而如果記者或民眾用文字記錄下來,則會構成文字作品。
而這顯然突破了大眾的普遍認知。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在認定“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時,陷入了“電影作品”創(chuàng)作目的、流程或手法的認知混淆。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只有視頻是“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且屬于“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時,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事實上,所有作品都是對現實生活的反映、再現或虛擬改造。而在電影作品創(chuàng)作中,導演創(chuàng)作或觀眾評判電影作品的好壞,很重要的一個標準是否“逼真”或“真實”。說白了,好的電影作品應該是對真實世界的記錄或再現,而非簡單的編造。
回歸到的賽事視頻來說,對于不在現場的觀眾來說,賽事視頻能讓他們產生“身臨其境”的感覺,再加上解說、剪輯,能讓觀眾看到很多現場觀眾無法看到或感知的內容,與此同時,賽事進程或結果的不可預知性,更是讓賽事本身充滿了“戲劇性”,也讓賽事視頻比普通作品更具有觀賞價值。
更重要的是,所有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在沒有寫完或看完前,包括作者或讀者,都無從判斷作品的結局是什么。從這個層面來說,賽事視頻實際上是賽事組織者搭臺、賽事運動員參與、攝制者實時剪輯編排,共同創(chuàng)作完成的作品。
而對于普通視頻來說,拍攝者的角度不同,以及當時的自我反應不同,使得同一事件的視頻拍攝者都形成各具特色的視頻內容。所謂“各具特色”本身就是一種創(chuàng)作。
正如我們無法否認命題作文下的每篇作文依舊是獨立的“作品”一樣,不論是賽事視頻,還是其他視頻,在其用視頻、語音記錄或拍攝下相應內容后,就已經完成了作品的創(chuàng)作。
好在新浪訴鳳凰網中超賽事直播視頻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扭轉了此前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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