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規(guī)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規(guī)定,明確了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的責任。據(jù)此,今后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或將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jīng)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虛假廣告已成社會公害,明星虛假代言也已成為一大社會問題。盡管社會輿論沸沸揚揚,可總是有一部分不自重的明星為了一點蠅頭小利不惜鋌而走險。成龍、葛優(yōu)、笑林等娛樂圈鼎鼎大名的人物,都先后深陷虛假代言門難以自拔,既影響了自身的形象,也嚴重傷害了社會的誠信。而相關法規(guī)的不完善和政府的監(jiān)管不力,客觀上更是為明星虛假代言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這些年來,明星代言頻頻出事,但真正受到追究的似乎還沒有聽說過。有的明星只不過將代言費退回了事,而更多的則是不了了之。虛假代言的利潤如此豐厚,風險成本又低至可以忽略不計,又怎能不讓某些素質低劣的明星們趨之若鶩。
遏制虛假廣告泛濫、維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需要質監(jiān)、工商等多部門聯(lián)動努力,而其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一定要“嚴管重罰”。不嚴管不足以遏制虛假代言的泛濫,不重罰不足以讓某些明星吸取教訓。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理應“連坐”,這點毋庸置疑—亂世用重典,痼疾下猛藥。那么,怎樣才算是“猛藥”?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該如何“連坐”才有效?我建議:其一,學習外國的相關經(jīng)驗,將名人代言廣告定性為“證人廣告”和“明示擔!,代言人必須是產(chǎn)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按虛假廣告處理;其二,加強這方面的刑事立法,對名人代言虛假廣告進行刑事責任追究;其三,對明星虛假代言實行“一票否決”,凡出現(xiàn)此種劣跡的明星立即實施全方位封殺;其四,徹底清查虛假廣告的整個黑色利益鏈,廣告制作者、廣告發(fā)布者、廣告主管部門、代言明星統(tǒng)統(tǒng)究責,一個都不能少。同時對監(jiān)管不力的政府管理部門也要一查到底,追究其失職瀆職責任。
以上所謂的“猛藥”,并非我的獨創(chuàng),而是公眾和專家歷經(jīng)無數(shù)次明星虛假代言洗禮后探討出來的。即便不能全部推行,哪怕先實施其中的一兩條,相信明星虛假代言失控的局面就會有所好轉,F(xiàn)在已經(jīng)是“法治社會”了,如果連不良明星的嘴都管不住,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是該開展一次“專項治理”的時候了。
來源:南海網(wǎng) 作者:喬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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